为规范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硕士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硕士导师
1、工程硕士导师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
2、校内导师由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担任,校外(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导师由校外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遴选机构
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遴选的初审工作由相关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遴选的终审机构。
研究生处负责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遴选的日常工作。
三、遴选时间
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遴选,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当年7月份进行。
四、工程硕士校外导师的条件
1、热爱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教师专业精神和科学的教育理念,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身心健康;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3、在本单位主要部门担任重要职务或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具有丰富的实际经验;
4、近5年内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
五、遴选程序
1、申请人须填写《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程硕士校外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人数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应到人数的1/2以上(含1/2)赞同票数者,取得工程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
六、资格复审
学校每两年对工程硕士校外导师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按本办法执行,对复审不称职者,取消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须重新参加遴选。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