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94〕50号文件及教财〔96〕85号文件的要求,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经统一入学考试(或推荐免试)录取的非定向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参加各项集体公益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按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94〕50号和教财〔96〕85号文件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为: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0元;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0元。
三、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1、凡符合普通奖学金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在入学后,均可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参加实际工作者需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汇总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
2、普通奖学金发放到研究生正常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3、学校按每生每月20元的标准提留,提留部分由研究生处安排用于研究生的优秀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其他特殊奖励。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在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以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
2、研究生休学、公派出国、延长学习等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拖欠学费、住宿费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4、提前毕业或其他原因提前离校的研究生,在办妥离校手续的次月停发普通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