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示范性硕士点,是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平台建设,提高学科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校级示范性硕士点的设立是对江西省示范性硕士点的有效补充。
为加强我校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建设与管理,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示范性硕士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校级示范性硕士点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二)学术梯队强,至少有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稳定,近年来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具有学科特色和学科优势;
(三)学术思想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自主创新意识和科研氛围;
(四)全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急需的学科、专业优先考虑;
(五)校级示范性硕士点不应与江西省第二批示范性硕士点重复;
(六)优先考虑从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已经是博士点的除外;
(七)优先考虑从上一次全国学位授权审核申报博士点具有较大优势但未
成功的专业。
第二条 遴选指标、方法和程序
(一)遴选指标 由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安排;
(二)遴选方法和程序
1、单位推荐。各学院对照示范性硕士点遴选条件,按规定指标遴选出本单位拟推荐的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并向研究生院报送有关材料。
2、研究生院审核。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产生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初选名单。
3、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将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初选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名单。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实行校、院、硕士点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由研究生院负责对校级示范性硕士点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示范性硕士点的遴选工作;负责示范性硕士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经费分配和审批,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硕士点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各硕士点加强建设,力争拿到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示范性硕士点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示范性硕士点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硕士点建设顺利进行。学院必须配备1名分管领导。
第六条 示范性硕士点实行硕士点点长负责制。点长除承担硕士点点长的一般职责以外,还要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为今后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制定硕士点建设长期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合理的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硕士点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每个校级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5万元。
第八条 各学科要保证建设经费专款专用,遵循“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用于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学术论文和专著;申请专利;召开或参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图书资料的购买及检索资料等相关费用。
一般不再用于其他硬件设备、设施的购买。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才能购买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0.5万元以下:点长→ 学院主管院长 →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0.5万元以上--2万元:点长→ 学院主管院长 →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 → 研究院主管院长;
(三)2万元以上:点长→ 学院主管院长 →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 → 研究院主管院长 → 分管校长。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一条 为了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权,各示范性硕士点每年需对本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内容包括:学科队伍建设、学术活动、承担的课题及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情况、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获奖情况等方面,并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性硕士点建设周期为2个周期,每个建设周期为2年,共4年。如果通过1-2个周期的建设,该点即已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则视为通过;如果经2个周期建设,该点仍然达不到博士学位授予点水平,则取消其示范性硕士点的资格。研究生院负责对各示范性硕士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