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硕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硕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研究生处。
第五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11 人组成。设主席1人,原则上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1-2人,成员从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硕士生导师中遴选,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做出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四)审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研究解决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研究生处职责:
(一)处理硕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等工作;
(三)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硕士学位授予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四)管理、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修完学位课程、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教学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硕士研究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各教学学院收集整理、审核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及答辩记录;
(三)《赣南师范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学位论文一式五份;
(五)申请者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原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并附成果清单。
第四章 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者,可授予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以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可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理工科学生如论文尚未正式刊出,须能提供正式录用通知)或者被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申请一项本学科领域的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视同发表1篇学术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赣南师范学院。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成绩75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申请重修,重修仍不合格,终止学籍。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论文的研究工作有创新;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应能反映申请人掌握了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法,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正文字数符合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赣南师范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格式的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学校的统一要求进行装帧。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提交前要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交表》,经导师签字、所在教学学院同意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评阅实行“双盲审制”,即在送交评阅人前要剔除论文中论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同时评阅人姓名对论文作者和导师保密。论文与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处直接送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和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根据《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评分表》对论文进行打分,确定论文等级,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一条 依照《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中的专家评阅意见,对毕业论文是否可以进入答辩环节规定如下:
(一)若两位专家均评定论文“达到答辩要求”,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则直接进入答辩程序;若两位专家均评定论文“达到答辩要求”,但提出了修改意见,研究生要根据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在答辩前还需提交由导师签字、学位点审阅通过的《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表》。
(二)若评阅中有一位专家评定“未达到答辩要求”,经学生申请,可加送第三位评阅人,若不申请加送或加送仍不通过,本次申请结束。学生需根据评阅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若第二次学位申请再不能通过,将不能获得硕士学位。
(三) 若评阅中两位专家评定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则该学生不能答辩,本次学位申请结束。学生需根据评阅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若第二次学位申请再不能通过,将不能获得硕士学位。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位点和所在教学学院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人导师不得列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三条 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要提倡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一)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预先了解论文的文本或内容提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答辩决议书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答辩会,应根据具体情况更换该答辩委员会委员或改期举行答辩,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四)答辩会要有详细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答辩工作一般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一个半月内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下旬或12月下旬。
第二十五条 答辩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五)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传阅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根据《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参考评分表与表决票》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打分、评议,确定论文等级,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答辩没有通过的论文,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九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八条 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它材料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委员投赞成票,才算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