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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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经济法学


  学科发展概况及现状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史创于1980年,是在天津市第一所招收法学本科生的大学。长期以来,我院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会理事、博士生导师徐大同教授的主持和指导下,已成为天津市法学教育、科研、实践的重要基地,为天津市和兄弟省市培养了大批法制建设的人才,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2000年,我校申报经济法硕士授予权,得到了批准。

  1、学术队伍组成:

  我院法律专业目前在编教学、科研人员中,3位有正高职称,6人有副高职称。预计到2001年有4位正教授,8位副教授。计划在2002年引进一位经济法博士生和一位经济法硕士生。即时将达到6位正高职称、10人有副高职称的教学、科研队伍。

  我院从希斌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及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与科研。出版、发表了诸多法学专著与论文。

  韩志红教授自9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该项研究1997年7月被立为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已于1999年完成。由法律出版社发行韩志红和阮大强的学术专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专家指出,这项研究本身就是一项具有极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创举。在法学理论上有可能带来重大突破,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会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模式。本书是我国研究经济公益诉讼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空白。其他主要著作有韩志红任主编的《市场经济法概论》、参编的《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稳定研究》等;论文主要有《论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保护》、《建立我国经济诉讼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刊于《天津师大学报》、《人民大学〈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天津社会科学》、《法学》、《法学杂志》、《国有资产研究》等杂志。

  我校梁津明教授先后出版了《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通论》、《行政执法论纲》等教材和专著。发表了《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制度研究》、《关于行政法监督的思考》等论文。这些著述运用法学理论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法制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我校贾邦俊副教授长期从事民法学及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出版了《中国实用新经济合同法》、《中国企业法制经营管理》、《中国房地产经营法制管理》,这些著作对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我校陈卉副教授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参编了《市场经济法概论》,发表了《中国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贸条约》等论文,这些著作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青年教师阮大强,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在此期间,曾参编《法学基础》等书籍及发表过相关论文。他和韩志红共同承担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这项天津市“九五”社科重点项目,主要撰写了经济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对经济法的特殊程序问题有领先于同行的研究。

  青年教师孙国敏,一直从事经济法学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教学与研究。在《天津师大学报》、《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之我见》一文,创了按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方向,有重要的意义。

  2.主要研究方向:

  经济法的程序法——经济公益诉讼法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法从无到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我国发达、完备的经济法而言,我国关于经济法的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严重滞后,经济法至今没有自己特殊的程序法。许多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由于我国没有经济法的特别程序法,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是许多经济法成为一纸空文,这是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本研究方向的意义:

  (一)、深入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保证经济法的事实有重要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就像火车车厢和车轮的关系,没有程序法的实体法,就象没有车轮的火车车厢一样寸步难行。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为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法配上适合的程序法,将使经济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利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深入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将士经济法律关系置于全体人民的监督和保护之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适用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能使国有资产置于全体人民的保护下,能使人民获得直接起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行为的权利,从而是公民与法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的以真正的实现。

  深入研究深入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议法制国有重要意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他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途径,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了司法保障。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因为他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出现的腐败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我校在经济诉讼的研究方面,学术界承认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一:我们有一支从事经济公益诉讼研究的队伍,部门法教研室的几位老师从90年一直从事此项研究。第二,近年来不断发表有关论文。论文主要有刊于《天津师大学报》、《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的《论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保护》、《建立我国经济诉讼制度》、《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经济诉讼制度之我见》第三,该研究在1997年7月被立为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已于1999年完成。第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韩志红和阮大强的学术专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本书是我国研究经济公益诉讼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中一个殛待解决的空白。第五,我们的研究不仅有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还有经济法的特殊程序问题,并有按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向,有重要的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实际是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其理论基础,需要对政治学有深入的研究。我系设有以徐大同教授为带头人的政治学博士点,在政治学的研究方面有着许多专家教授及其前延的学术成果,可为深入这项研究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和理论保证。

  (2)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即作为公权者的身份及作为私权者即特殊民事主体的身份。本方向以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指导思想,深入研究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法律,实现国家调控市场的目标。

  本研究方向第一个重点是研究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以及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具体研究的内容有:(1)国家投资法、国家资源、国家财产保护法。(2)国家参与商品和货币流通法。如政府采购法。

  本研究方向的第二个重点是研究国家作为“公权”主体干预经济活动的原则、范围、手段等问题。具体研究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本研究方向的意义:

  第一,深入研究国家参与经济活动法,对国有财产、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参与的公开市场交易将起到规范作用。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生产经营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是现代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直接性和见效快的特点。但国家参与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并可有效避免国家机关在采购环节出现的暗箱操作、损公肥私、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

  第二,深入研究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国家干预某些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的结构和运行,是现代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它能有效的克服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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