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硕备考专业综合课复习重点

 您现在的位置: 考博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专业学位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05法硕备考专业综合课复习重点

考研试卷库
2005法硕备考专业综合课复习重点

法理

对于法理学,许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并由此产生厌烦情绪。确实,这门课教材中没有举出较多的事例来说明相关内容,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1.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时"、"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3.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在掌握了较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考生就会取得较好的成绩。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
  在综合理论考试中,法理学所占比例较大,总分数为60分。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法理学复习的难点
  对于以下问题和方面,考生复习时应多加思考:
  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
  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5.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的要素;
  6.司法权行政权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三、法理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混淆,复习时要注意分辨,以免选择、判断题上丢分过多: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及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中西法律传统,在六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而不是行为、思想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对此应能正确区分。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和更替的条件(社会革命)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性。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宪法

一、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列宁根据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虚假宪法与不虚假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体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等。上述审查方式的具体含义考生应当掌握。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主要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的保障监督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 ,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宪法所规定的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二、宪法学复习的难点
  1.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近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近之处在于二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并有优于一般法律的倾向;不同之处在于古代西方"宪法"一词的含义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宪法"一词的含义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无论如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与古代宪法的含义有着根本的不同。
  2.宪法是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具有一般法的特点,但是宪法又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使之区分于一般法律。宪法何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何以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以及宪法的本质何以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注:这里用的是"政治力量",而不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学的难点所在,考生应当用心体会。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考生应当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考生应结合相关的背景材料来体会。宪法的基本原则较为抽象,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有效途径、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保障以及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是考生应掌握的重点,也是考试复习的难点。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问题是当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既有优越性,也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优越性体现在选举权的真正普遍性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局限性体现在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较大和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的方面。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性会日益缩小。
  5.宪法与人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经过国家立法确认的人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6.在中央国家机关这一部分内容中,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是一个难点问题。我国不存在绝对的司法独立,而是司法相对独立。司法机关要向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权力机关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判案过程,即"个案监督"要有度,不能侵犯司法机关的审判权。
  三、宪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在谈了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之后,对于复习疑点即考试中易出错点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宪法学在考试中考生存在的易出错点主要有:
  1.宪法的词源与宪法的产生问题;
  2.宪法形式分类的标准;
  3.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其中的内容琐细,而且容易出错,望考生注意;
  4.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
  6.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7.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
  8.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相互间容易混淆,应准确记忆。
__________________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一门独立学科,既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又属于历史研究的一个分支。由这种学科特性所决定,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具有多方面的难度:其一,中国法制史的内容极为广博。从纵向上看,包括自夏朝建立以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千多年的法制发展过程,从横向上看,则包含各个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刑事法制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制度与行政法规、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等极为丰富而复杂的内容。在如此丰富的内容面前,许多初习者和考生都感到无所适从;其二,相对于法学其他学科而言,中国法制史所涉及的都是历史上的、甚至相当一部分是古代的法律问题,初习者或考生平时较少接触,因而感到不知从何下手。而且中国法制史许多内容需要在记忆上多花工夫,也使许多人在接触这门课程之初就有一种畏惧的情绪。不过,学术研究、一般学习与应试考试是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的,特别是国家实行的正式标准化考试,其要求与标准也是清楚和明确的。所以,考生只要在全面掌握教学大纲、应试教材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复习,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同时把握一些基本要领,是完全可以达到考试要求的。 
  一、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重点
  中国法制史上下四千余年,内容极为丰富。从时间顺序上看,可以按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阶段,按政权的变化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及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等重要时期。从整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历史上的政权变迁一样,有一种历史的联系性。也就是说,从夏朝以后,中国的历史就是代代相因,不能割断。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丰富,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历史的发展,包括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把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大致分为奴隶制法制(包括夏、商、西周及其春秋时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封建制法制(包括从战国至清朝前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近代及中华民国法制(包括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权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及新中国法律制度等几个大的发展阶段,也可以分为习惯法时代(夏、商、西周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自春秋中期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近代法时期(包括清末及民国法制)、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时期等若干时期。可能不同的教材,所采用的分期、归类的方法不尽相同,但还是有共同的规律可寻的。
  (一)从纵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招生考试的试题情况看,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中,古代部分(包括夏、商至清末以前)的试题比重大于近代(指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民国若干政权的法律制度)及革命根据地部分。其中,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相对于近代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而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比如说,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刑事法律原则与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诉讼制度,等等,都是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问题。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标志。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宋元明清时期。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7.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国时期。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9.革命根据地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都是复习的重点。
  (二)从横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西周初年,周统治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容隐"、"八议"、"官当"、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二、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课程所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学领域中的其他课程,特别是与现代部门法课程相比,其难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辩性、技术性,而是对历史环境的认识、对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土壤的理解。可以说,如果考生不能进入到历史的环境之中,在对历史上法制发展有一个基本的、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去学习,理解,而是仅仅就局部问题去死记硬背,就会感到处处是难点、处处有障碍,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各项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演变的线索,清楚地了解该项制度或问题在历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位"与"盗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三、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考博咨询QQ 135255883 考研咨询QQ 33455802 邮箱:customer_service@kaoboinfo.com
考博信息网 版权所有 © kaoboinf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