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部分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几种职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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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部分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几种职权总结

一、质询案: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
(2)常委会1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和“两高”质询;
县以上:
(1)10以上代表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及“两院”质询;
(2)省、自治、直辖区的人大常委5人以上,县人大常委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检质询;
乡:(3)代表10人以上对本级的人民政府部门质询。
二、罢免权
全国:
(1)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副主)席、国务院人员、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提出罢免案;
(2)常委会无此项的;
县以上:
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高”院长罢免案;
乡:
主席团、1/5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
三、提议案权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查可以提议案;
县以上: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10名代表以上联名(无“两院”提议案权);
乡:
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议案;
另注意:
中央、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乡人大设主席,主席、副主席不任行政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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