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报考流程

 您现在的位置: 考博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专业学位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06年法律硕士报考流程

考研试卷库
2006年法律硕士报考流程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

  二、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三、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二)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

  备注: 听力测试复试中进行

  教育部决定将外语听力测试从初试调整到复试中进行,以保证使外语听力测试更加符合不同招生单位及不同招生专业对考生外语听力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加强复试的有效性,方便初试考务的管理。调整后,听力测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测试的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调整后,初试统考外语考试时间仍为3小时,满分仍为100分。

  (三)注意事项:

  1、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2、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

  (一)初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份;
  3、“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课一(民法、刑法)、专业课二(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2、教育部依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法律硕士联考”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五、体格检查

  考生在复试时应按照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法律硕士联考” 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计划内国家培养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七、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与学校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可在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

  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考博咨询QQ 135255883 考研咨询QQ 33455802 邮箱:customer_service@kaoboinfo.com
考博信息网 版权所有 © kaoboinf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