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2005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不含中央党校函授)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我校单独组织,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英语)考试大纲:《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版)。
专业综合考试大纲:《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政治理论科目参考书目:(1)《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秀林主编;(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三、报名
2008年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报考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7月19日-22日)到指定地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只进行网报而未进行现场报名者,此次报名无效。
报考我校的考生一般应在河南省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为方便考生,经我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7月7日—16日
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zaizhi.hadoe.gov.cn/zzlk/,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现场确认和准考证发放
现场确认时间:7月19日—22日
网上报名结束后,报名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网报编号到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报名点(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大礼堂,郑州市俭学街7号)照相、确认报名信息等。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逾期不予办理。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
准考证由省学位办委托现场确认点发放。考生于10月22—24日到指定地点领取,具体领取地点见网报页面通知。
注:考生须访问省学位办网站(xwb.hadoe.edu.cn/)了解更多报名考试信息。
3.资格审查的时间、程序和办法
各位考生报名前务必按照报考条件认真自审报考资格,我校资格审查工作将在学校自命题考试前进行,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准参加自命题考试,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我校资格审查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4日,请考生持资格审查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到郑州大学南校区学习堂进行资格审查,招生院系和研究生部将在此联合办公,具体时间为上午8:30-下午6:00。
四、考试时间
1.全国联考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26日
专业综合:10月25日8:30-11:30
英 语:10月25日14:30-17: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学校自命题政治理论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26日19:00—21:00,考试地点另行通知(详见郑州大学研究生部网站及资格审查现场的公布),届时研究生部将公布考场安排,考生须持联考准考证及身份证件进场考试。
五、录取办法及录取名额
录取工作由学校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学校自行划定。各招生院系在面试时将进一步验证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考核,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2008年我校计划录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员150人。
六、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及学费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分段集中授课与指导阅读、研究相结合,具体安排由相关院系确定。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半至3年。
2.学习期间的培养费按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教材费按实收取。
3.学员在读期间,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其所有待遇。
郑州大学研究生部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