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招生信息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33 号文)精神,报考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2009年春季入学)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入学考试
1. 考试科目
初试科目:英语、综合知识,共计2门,参加全国联考;
复试科目:政治理论、综合素质面试,共计2门。其中,政治理论在复试时进行,由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组织,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2. 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2008年10月25日、26日
3.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录取
2008年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计划联合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生80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我们将重视考生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综合考虑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学习年限与地点
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2年,不能按期毕业者,可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非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学习期间不转档案、人事、工资、户口关系。
授课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五、学习方式
全日制学习采取全年集中授课方式,一年内修满全部学分。
非全日制学习采取学期式授课方式,每学年分四个学期,每学期为2.5个月,两年内修满全部学分。
六、学位授予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所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由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签章的学位证书。
七、培养费用
培养费为6万元人民币。对外埠学生学院可提供校园内食宿,食宿费用自理。
八、联考辅导资料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版);
2、《2008年会计硕士 (MPAcc) 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九、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7月上、中旬。学位中心将汇总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于6月30日前在学位中心网址(www.cdgdc.edu.cn/zz08.html)公布。
现场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08年7月18日-21日,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现场确认时间会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2、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复试时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我校在复试时对上线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具体安排见复试通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既可在北京报名及考试,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十、招生咨询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MPAcc办公室
电话:(010)64505140, 64505152
传真:(010)64505151
E-mail:mpacc@mail.nai.edu.cn
网 址:www.nai.edu.cn/mpacc2.htm
2、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10)62782192,62773824
传真:(010)62770325
E-mail:yjszb@mail.tsinghua.edu.cn
研究生招生网址:www.tsinghua.edu.cn/qhdwzy/zsxx.jsp
十一、其它事项
1、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
额内招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
2、MPAcc属于专业学位教育,毕业后只获得MPAcc学位证书,没有MPAcc毕业证书。
3、MPAcc只招收单位委托培养方式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考
生被录取后在入学前需要与培养单位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书。不接受无职业人员报考。
4、请考生在2008年12月下旬关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站,获取相关复试信息。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MPAcc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