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目标明确,那就是培养未来的律师,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对于这一点都有高度共识。JD教育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同未来的律师职业紧密联系,甚至不少课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师兼职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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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JM),简称“法硕”,算得上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创举。据教育部1995年《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称,此举是为了“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硕士与早已存在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更为侧重于法律实务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这个愿景很美好,现实一度也似乎很捧场: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法律硕士累计招生近5万人,其中获得学位的18102人。
然而,随着法学专业的整体扩招,开办法硕项目院校的日益增多,以及实践部门有学位需求的人员“存量”的逐步消化,近几年来无论是在招生还是就业方面,法律硕士都呈走冷之势。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更是在就业市场热度降至冰点的同时提醒我们反思,法律硕士教育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出路又在何方。
我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借鉴自美国的JD学位。JD直译为“法律博士”,虽有“博士”之名,但由于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所以实际上是法学专业的基础学位,类似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在JD之上有JSD,直译为“法律科学博士”,人数很少,从事理论研究,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博士”;此外还有一种LLM学位,直译为“法学硕士”,但主要面向已在其本国获得法学基础学位的外国人,学制仅为一年。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目标明确,那就是培养未来的律师,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对于这一点都有高度共识。JD教育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同未来的律师职业紧密联系,甚至不少课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师兼职开设。JD学制三年,学生一般在二年级暑期就会到律所实习,熟悉环境,积累
经验,如果双方满意还往往就此达成工作意向。
此外,JD学生还有政府法务部门、公益法律项目、法律诊所等诸多实践机会,法学院也将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指导作为工作重点。可以说,JD学生的学习同未来职业之间的对接是非常清晰和顺畅的。
反观我国,由于既有法学本科教育又有普遍性的法学硕士教育,因此要为法律硕士找到准确而适当的定位颇为困难。特别是一开始法律硕士并不限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更是使得这一学位同既有的法学硕士学位之间界限难明。从1998年开始,教育部明确要求法律硕士只能由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在官方定位上进一步向JD靠拢,并试图同法学硕士做出更明确的区分。
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经验和阅历,能够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科学;而相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跨学科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前者使其能够更好适应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后者使其能够更快融入实践工作。
然而,现实情况是,上述两个角度的特点和优势,目前在法律硕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显体现。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在于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法上。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尽管是分别授课,但法律硕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同法学硕士似乎区别不大。由于法律硕士学生没有法律本科背景,他们吸收和理解相关知识的难度无疑更大;同时,由于没有配备硕士生导师,他们在学习、研究的方法、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方面也往往缺乏足够清晰的指引。据笔者所知,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论文导师”的形式,即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阶段由专人对其提供指导。在欧美国家,导师的作用主要在于指导论文,但在中国的特定教育体制下,导师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因此,“论文导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导师”的学习缺憾和心理落差,尚待观察。
事实上,无论是经验和阅历的优势,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优势,要想有所体现和发挥,都要求采取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具言之,重点不应在于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或者培养理论研究能力,而应在于培养辨识、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当然,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定,那就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供给方(高校法律院系)和接受方(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是认真对待这一学位的。而在现实中,这一假定常常是不成立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收费远比法学硕士高,并且不像法学硕士那样在数量上受制于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因此法律硕士项目在很大程度上被高校法律院系作为重要的创收来源,招生数量上多多益善,教学质量上点到为止,可谓宽进宽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难度低于法学硕士,一些囊中宽裕而又有学位需求的人不免将之作为捷径,但求拿到一个硕士学位即可,至于其定位特点、长短优劣,反倒不以为意了。
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就业市场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认知大致有两种表现:一些专业性不强的用人单位倾向于认为二者无甚区别,乃至简单地从名称出发,认为法律硕士更为“专业”、更为“正宗”;而一些人们心目中的“好单位”,如部委机关、大型国企、金融机构等,则往往对法律硕士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其功底不如法学硕士扎实,不够专业。无论是哪一种认知,我想都不符合设置法律硕士这一学位的初衷。
如上所述,相较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复合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从《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来看,创制者强调的也是“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的能力。这也正是法律硕士一般并不再细分专业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现行教育体制并未使法律硕士具备相对于法学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为了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不少法律硕士在求职时往往自称是对口专业的法律硕士,而实际上只不过是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而已。一些高校为了增加毕业生的竞争力和成功率,也放任乃至鼓励此种做法。这一方面造成用人单位认知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使得后者在了解真相后对法律硕士产生反感。还有的高校迫于形势,对法律硕士同法学硕士一样,从一入学就区分专业方向,使得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无从体现,形成就业竞争中的“乱战”。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法律硕士的定位、特点、优势云云,是以就业市场的正常容纳能力和整个社会对待学位的合理态度为前提的,而这两点目前在中国都成问题。在这个大环境不容易改善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确实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