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尚处于初创试办阶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拟先在具有长期的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培养
经验、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好、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少数高校进行试点。首批申请院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学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8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招收培养了博士研究生。
二、可为会计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任课教师中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有会计实务经验的教师也须达到一定比例;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会计实际部门经验丰富的会计工作者作兼职教师(在申请报告中要详细列出外聘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有较好的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环境、图书资料、光盘检索资料库、计算机、网络接入条件等教学设施;与会计实际部门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能提供良好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基地。
四、有完善的招生方案、规范的考试办法、合理的教学计划、严格可行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