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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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一委两部”)指导下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两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推荐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所需教材;

  八、组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经费来源:

  一、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经费管理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一委两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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