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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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全面发展,实现培养目标,确保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 则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努力形成优良学风,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研究生。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
 
  第二条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
 
  1.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工作,坚持管理和教育相结合;坚持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坚持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分为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
 
  (1)日常考核:由党团支部组织,主管院长、班主任、班干部不定期地考核研究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表现,其中包括对参加单项活动的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方法,一般应包括考勤和考核两个方面。这一考核,是评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2)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对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表现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小组交流、导师意见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档案。
 
  3.毕业鉴定在研究生毕业前进行;考核方式、内容按学校规定进行。
 
  4.通过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纪律和学籍管理规定者,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条 请 假
 
  1.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每天以4学时计,以下同)。定向、委培生,如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不予注册。
 
  2.研究生必须自觉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与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各项重大活动都有记录,并以此作为评优、入党的资格考查依据。
 
  3.研究生因个人事务需请假时,首先征得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至一周由主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报请研究生处审批。请假须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若无十分特殊的原因打电话或发短信请假,按擅自离校论处。
 
  4.研究生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假,如病假连续超过四周者,必须持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5.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未办理销假手续,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如需要继续请假,也要办理手续。如既不请假又不续假,或已返校但未办理销假手续,超出时间按旷课论处。
 
  6.凡旷课者,一律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延安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四条 勤工助学
 
  1.凡需要勤工助学的研究生,必须在学院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登记注册。
 
  2.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研究生不得因此影响上课及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3.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当向研究生处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评 优
 
  1.评优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在读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2.评优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良好;④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⑤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位课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0分;其中要求三年级学生学位论文进展顺利,已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凡在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评选
 
  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或受到治安处罚者。
 
  ②无故旷课者或请假两周(含两周)以上者。
 
  ③学位课、必选课成绩不合格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修完规定学分者,(包括因任课教师未能按时报送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无法计算成绩者)。
 
  ④省学位办组织的英语检测不合格者。
 
  ⑤毕业班学生开题报告未通过或未完成开题报告者;未参加教育实践者。
 
  ⑥因纪律、卫生等原因,被研究生处或院里通报者。
 
  ⑦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或拖欠学费者。
 
  ⑧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无故经常不参加校、学院活动者。
 
  第六条 业务费使用管理
 
  1.研究生为撰写毕业论文外出调研,必须在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外出调研。
 
  2.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外出查阅资料、科研调研及参加学术会议,须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出差情况登记表》和办理有关出差手续。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住宿每天不超过30元,超过部分自理;乘车报销只限火车硬座费用标准;外出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活动,按时返校;调研及学术会议期间的复印、打印费不得超过60元,超过部分自理。
 
  3.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资助版面费300元,对于发表在论文集、增刊和专辑的论文,版面费自付。
 
  4.研究生在校内打印、复印和装订学位论文、有关资料及教材等,一律按研究生处规定执行。
 
  5.费用报销时一般由班长集中上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在班主任处登记;研究生出差返回后,应于十天内需向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科研奖励
 
  1.为增强横向联系,扩大研究生校内外之间的学术交流,开拓研究生视野,学院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高层次学术研讨会。但必须有学术会议正式通知。
 
  2.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学院奖励600元(带论文原件在班主任处登记)。
 
  本规定自200712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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