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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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请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所在学院(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学科组)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外出离校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二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培养单位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两周以上,经导师和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分管处长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四、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需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后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如超过二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到所在单位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续假手续。
六、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广西大学学生行为管理处分条例》执行。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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