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按时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研究生经我校复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批准,可与其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须凭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在研究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7号)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及研究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分别按《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5号)、《广西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西大研字〔2007〕4号)和《广西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6号)》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生工作部(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和转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的学习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校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提出转专业或转学要求;
(三)因指导教师变动,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到自治区内其他培养单位者,须征得学校和拟转入单位双方同意,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5-8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相应学习年限的上限。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复学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在接到研究生处出具的休学证明书后应在一周内离校,休学证明书一式3份,休学研究生、学院和研究生处各存1份。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又需休学的,可以再次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之和不能超过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留休学研究生的学籍。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研究生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书,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同时提交医院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而受到有关部门惩处者,学校将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同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相应学习年限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退学研究生原属学院负责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大学字〔2005〕97号)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学费退还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各环节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各环节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学校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及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