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培养研究生的文件精神,对兰州理工大学校外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培养研究生有关招生、培养、经费、就业等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兼职导师须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规定,上报材料,经审批或确认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已取得招生资格的兼职导师,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学校可酌情给予其与专职导师合作招生指标。
二、兼职导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认真履行职责。
三、兼职导师不享受我校导师享有的津贴或其它福利待遇。
四、兼职导师的授课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计算和酬金发放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直接报考兼职导师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博士生统一考试和全国硕士生统一考试。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双方商定录取,被正式录取的研究生称联合培养研究生。
六、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第一学年由我校负责教学和管理,并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相应的待遇;余下的学年由兼职导师负责其培养、论文指导和管理,保证培养质量,同时提供一定的学位论文研究经费。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双方负责。
八、属委托培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培养单位每年按我校规定缴纳培养费;考生录取后需按规定签订合同。属自筹经费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学生本人或兼职导师每年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九、兼职导师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要休学或不宜继续培养时,由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处理决定。
十、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后,由双方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