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大发[2006]11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研究生以甘肃农业大学名义发表学术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
第四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1作者(甘肃农业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下同)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和ISTP收录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其它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1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和ISTP收录1篇,或在《甘肃农业大学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国内刊物认定原则和目录》所列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第1作者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第1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条 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申请论文答辩时须提交发表论文的出版物及其收录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经导师确认的稿件录用通知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成果以甘肃农业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申报专利并获授权,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不要求其发表学术论文。
第九条 本办法研究生从2006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