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大发[1999]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培养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原国家教育位委员会(教学[1995]4号)《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从事研究生工作的院系部门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到研究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经学校批准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所在院系注册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及时向导师,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返校时持当地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并报送研究生处,装入本人档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院系、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擅自离校按旷课论处。研究生因实习、实践或制作论文需要外出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院系上加注意见并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病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请假期满应按时消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连续请病假一月(含一月)以上,应提出休学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生未请假或未获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期间造成不良后果者,自行负责。对旷课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一学期累计旷课48学时(每天按四学时计)者,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结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在最后一个学年里,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校计生办批准,方可办理结婚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七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必选课和选修课,每门课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的成绩以百分制记。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试成绩记入《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研究生处审批,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考试中作弊者,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一般不予补考,并视其错误的情况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中期考核的规定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还须按规定参加专业综合考试。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学习,按有关规定分配就业,对于在中期考核和专业综合考试中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考核(试)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报省教委备案。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处理。休学期间,酌情发给部分生活费,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复学申请书,于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经校医院或指定单位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复学后随原指导教师的下届研究生学习。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者,按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亨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从应届毕业生中录取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由本校在职人员中录取的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需改为脱产研究生,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的申请,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改换指导教师,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由院系提出报告,研究生处审查,接受单位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转学一般应在本省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省外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但应按省教委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批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㈡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㈢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㈣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不具备科研能力者;
㈤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㈥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㈦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㈡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甘肃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㈢其它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
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㈤勒令退学、㈥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㈠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㈡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㈢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㈣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㈤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在科研中伪造数据,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影响恶劣者;
㈥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㈦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七条对研究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参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处分由违纪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处审核,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对研究生的处分,涉及武装、保卫等部门时,研究生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复议。决定权仍在学校。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四十三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其它条件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校年限,硕士生、博士生一般均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校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硕士生不能超过一年,博士生不能超过二年。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如提前完成规定学分及毕业论文,经审查合格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提前毕业的前一年9月30日前,向导师提出申请,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校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提前列入分配计划,分配工作。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毕业前,必须从德、智、体三方面认真做好自我鉴定、班级鉴定和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