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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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规定和要求

   按总政治部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单位的培养条件和能力,以见用学科(专业)为主的招生单位,在完成当年总部下达的任务规划内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其数量在当年招生计划总数20%以内,单独列入当年的招生计划招收委培生范围只限于在职干部考生,并要严格执行与委托培养单位签定合同的手续;对属于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应试内生应在计划内录取,不搞委托培养。

    招收委培生主要从符合国家教委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中录取。录取工作束后,应当将招收委培生所经合同的复印件随同录取名单一本上报总政治部干部路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毕业证书,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制作,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总量控制和计发。

    鉴此,每年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精神拟制委培生招生计划,随同任务规划内招生计划一并上报。未列入总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的单位和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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