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教字[1995]4号文件和区教委桂教高科[1995]106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户口迁移、粮油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转移证明等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者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而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人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查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否则按旷课处理。委培、自筹经费研究生要先交费后注册。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结婚后要遵守学校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一学年请假一天内,由班长批准,请假一周内,由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第二学年起,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教研室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导师、教研室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一气呵成报校长批准。请假期满后向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除急病和紧急事故外,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未经准假擅自离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习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凡属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才算合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开始之前,如能提出正当理由并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已达到上述标准者,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必修课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下或选修课考试成绩不足60分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在第五学期再补考一次,合格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班长请假(因病者。需有本校医务室证明)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每学期缓考、补考的课程。一律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考试试卷和成绩单一起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如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原来的导师已调动工作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其他专业或改由其他教师指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校长批准。报区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提出转学申请,需经导师、校长同意。区教委审核。并征得拟转入学校的同意,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委批准。可方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个别实验型研究生提前修满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在总平均80分以上(单位科在7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并按培养计划完成各项教学、医疗、课题等任务,通过论文答辩者,可提前半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名单须报区教委备案。由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提前列入分配计划并分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其批准手续是: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并报区教委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学校医务室或附院诊断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校长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为退学处理,报区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应回家休养,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病休期间医药费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医务室规定报销。病休期间,奖学金照发。往返路费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办批准,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要求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确认其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如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除符合上述有关情况作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外。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亦作退学处理:
(1)因业务基础差。学习跟不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提出,导师同意,校长批准。可以退学; (2)擅自离校两周以上或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3)擅自接受其他部门借调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4)无故不参加必修课考试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一年学习结束时,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要对每一个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和健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如认为不宜商议并提出。校长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 凡研究生退学和取消研究生学籍。均要导师,教研室同意,校长批准,并报区教委和国家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如原系从在职人员中考取者,退回原单位。原系从每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考取者。退回原校,纳入原校下年度本科毕业分配计划分配工作,原系从待业青年中考取者,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在其离校前,应当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其生活待遇与在校研究生一样。无故不离校者。学校不再继续发给奖学金,不再给予研究生应享受的待遇。除擅自离校者外,对其他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由研究生处吴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广西区教委和国家教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四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四十八条 统分研究生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广西就业,但必须于毕业当年二月底以前将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报广西区教委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批;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回原委培或定向单位工作。统分研究生服从分配,符合分配原则,毕业证及学位证发给本人;委培及定向研究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寄送委培或定向单位。
第四十九条 统分生如果需要到省外单位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自己找单位,并报学校及区教委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批,保证向学校缴纳一定的培养金。
第五十条 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研究生,要批评教育,经过反复教育仍不报从分配,过期三个月不去分配单位报到者,经调配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本人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调配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本人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调配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已发,则要收回或宣布撤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领到派遣后,必须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方能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不按期离校,影响我校新生入学者,将与所在单位联系,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