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
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
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四条 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改的,需要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中因病、因伤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室、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能休学。
凡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期满不复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学年,应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因病、因伤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离校,其往返路费自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其能正常学习的,经所在学院(室、所、中心)导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 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习期间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休学期满而不申请复学者,或准予复学,但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其它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
5、学习或待分配期间,不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外出打工者;
6、学习或待分配期间,利用寒署假出国探亲,未能如期返校,逾期一个月以上者;
7、须补考的学位课或必修课累计达两门者或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8、无故旷考或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第十一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2、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病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而退学者,按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对待,由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而退学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入学前是待业青年的,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研究生若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其档案退回原单位,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原户口所在地;入学前原是应届毕业生,其档案、户口一般转至考取大学前的家庭所在地;其他人员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回原家庭所在地。
3、退学(包括病退)的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格(合格)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优秀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十四条 对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了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未按期完成毕业论文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按结业生就业,发给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准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院(室、所、中心)同意后,提前半年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经导师同意需延长学习期限者,必须经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和省政府学位办备案,延长学习期限一般在一学期以内,最多不超过一学年,所延长的学习期限不计入学制。延长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按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政策就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都属在录取前确定了就业单位的一种培养方式,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需与用人单位及培养单位共同签署合同书,否则不予录取。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在职、定向、委培单位,若要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在职、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行,如今后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