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2001(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法制史 2001 一、名词解释 1.大中刑律统类。(每题 4 分,共 16 分) [解答] 《大中刑律统类》是唐末宣宗时出现的法律汇编形式。大中七年,唐宣宗诏令 刑部颁行《大中刑律统类)。它其实是将《唐律疏义》的条文按性质拆为一百二十一门,然 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按性质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 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传统,后人简称其为《刑统》。五 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 2.申明亭 [解答] “申明亭”是明朝封建司法制度完备化的体现。在明朝,县以下的基层组织— —乡里,设有“申明亭”调处民间争讼。《大明律)规定:民间词讼案件由乡里的耆老、里长 准受于本亭剖理。申明亭立有“乡约”和板榜,申明教化,劝善惩恶,以解决民间户籍、田 土和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基本着重于调整和警诫,事涉重者,再陈告于官 衙。凡拆毁申明亭者,要处以重刑。申明亭实即县省乡里调解委员会性质的一种组织,起着 申明教化、宣传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3.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解答] 1912 年 3 月 10 日,袁世凯上台,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对人民群众及当权的 反对派急需加强刑事镇压,而又来不及草拟新的刑法典,于是下令对清末的《大清新刑律》 稍作修正,作为中华民国的刑律颁布施行。由于未通过必须的立法程序,便称为《暂行新刑 律》。用 (暂行新刑律》取代基本是封建性的《大清规行刑律),使得中国的刑法与欧美资本 主义国家的刑法差距有所缩小。与《大清新刑律》相较,删除了“侵犯皇帝罪”一章和有关 特别保护皇权的条款,对带有帝制色彩的文字进行了删改,但实质内容并没有任何变化。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解答] 在1931年11月举行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适用时间最长,流行区域最广,影响最 大的一部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了分配土地及其 他财产的对象及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贯彻了消灭封建的半封建的 土地剥削制度 -的基本原则,肯定了过去土地法法规中许多正确的内容,对保障和推动土地 革命的开展,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积极性,都起 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的土地政策的影响,给革命根据地的 革命和生产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这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重要教训。 [评述]名词解释题要注意其知识点的全面性,答案要涵盖其时间、出处、具体内容、作 用及社会历史背景。回答要言简意赅。 [解答参考资料] 薛梅卿《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二、简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 1,简述汉代强化专制中央集权的主要立法。 [解答]两汉时期,是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初步发展时期,也是我国 早期封建法律制度的转折变化时期。当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 《九章律》为基本核心的汉律九篇。这是西汉前期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具有相对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是两汉时代前后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 (一)《九章律》。汉朝建立政权后,由于形势的发展和统治的需要,“约法三章”的简略 内容已不能适应变化后的新情况,这就要制定新的法律,于是,西汉政权刚建立,刘邦命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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