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综合部分2000(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法学综合部分 20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 1.姓名权 [解答] 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专用的人格权。它属寸:标表型人格权。姓名权 人享有的权利分两种,一种是设定权,一种是专用权。 2.委托监护人 [解答] 即通过委任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又可划分为两种情况:由亲权人委任他人作其 子女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 可以是专门委托。 3.交付 [解答] 是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 的行为。 4.附随义务 [解答] 是指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是依诚实及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目的 是弥补给付义务之不足,辅助给付利益的圆满实现。 5.演绎作品 [解答] 凡依据既有作品而演绎地创作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演绎的主要方式是改编。汇 集和翻译。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合法的演绎作品也有其独立的著作权。 [评述]本题所出现的名词都是民法学常用的名词。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委托监护人 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中的内容。交付是转让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附随义务是债的关系中 的内容。演绎作品是著作权中作品的一种。由此可见,所出的名词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广的。 考生一定要熟悉所有重点内容,才能作出正确的解答。 [解答参考资料]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区分下列两组概念。 (每小题 5 分,共 10 分) 1.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解答]法人由自然人或者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创设出来,这种创设法人的行为称之为法 人的设立行为。当设立行为充分满足法人的成立要件,就具有“法人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 法人出世这一现象,称为法人的成立。所以设立系就法人的组建行为而言,它是一个过程; 而成立则指法人出世的事实。 2.要约的撤销与撒回 [解答] 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内容的否定。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到 达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对要约的撤回。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时间不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2)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的撤销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约束力的要约,要约的撤回针对的 是尚未产生约束力的要约。 (3)要约的撤销需要双方合意,要约的撤回只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评述]本题和上一题均是对概念的考查。概念是每一门学问的基础。本题重在对概念的 区分,这也是对概念理解的另一个方面。考生在平时应注意这方面知识的积累,将易混概念 从教材中找出,并加以比较。这种总结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解答参考资料]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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