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综合部分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法学综合部分 1999 一、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1.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它与名誉权是同一内容的两个方面。 [解答] 错。隐私权的真谛确实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但它与名誉权不是同一内容的 两个方面。隐私权与名誉权只是同属于人格权,都是尊严型人格权,但各自的内容是不同的。 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而 隐私权是自然人私人生活不公开权。 2.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一种法人,它又被称为“社会团体法人”。 [解答] 错。“社会团体法人”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社团法人是由多个自然人投入财 产组织起来的,是社员组成的团体,以社员为必要条件。但它也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所以才 称为法人。而“社会团体”仅是一个社员的组合,不以财产作为成立要件,它不能称为法人。 3.《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后满之日起 6 个月”。该 6 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 [解答]对。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担保 法》第 25 条规定的保证期间意思是未约定的,保证人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内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当然消灭。所以这 6 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 4.物权行为是有关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解答] 错。物权不是所有权,两者不能划等号。物权行为也不是有关所有权归属的法 律行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显然不是所有权归 属所能概括的。 5.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所具有的过失。 [解答] 对。 二、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亚 5 分) 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解答]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 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其 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产生是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 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情况。中断的产生事由包括权利人之请求、义务人 的同意提起诉讼、申请调解或仲裁。 (2)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而中断则在整 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3)诉讼时效中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断则已经经过的期间归 于无效。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与效力。 [解答]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其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而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 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有四种类型: (1)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对其 效力的表述是:经处分权人同意,即令处分行为生效;如果处分权人拒绝同意,则确定地成 为无效行为。
上一篇文章: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综合部分2000(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下一篇文章: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2001(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