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各专业复试基本要求以学校公布的复试基本要求为准。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系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系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的参加者是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系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服务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院相关专业的考生中,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请携带2005年准考证、报名表、复试通知书、有效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
2、非应届考生请携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七条 笔试及口试科目
1、专业综合课笔试(占100分,60分及格)
1)、社会学专业:社会学相关分支领域、社会学基础理论、社会学应用研究领域、社会热点问题
2)、人类学专业:人类学相关分支领域、人类学基础理论、人类学应用研究领域、人类学热点问题。
3)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相关分支领域、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社会工作应用研究领域、社会工作热点问题。
2、专业综合课口试(占100分,60分及格)
3、专业外语口试(占50分,听力20分,口语30分,30分及格)
4、综合素质面试:(占50分,30分及格)
第八条 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合格分数的,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条 成绩的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两项合计为排名总分。按排名序录取。
第十条 复试后,一周内及时向考生发复试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0日生效施行。解释权由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