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做到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现对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组织管理
成立学校和学院两级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的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和各系主任任副组长。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考核。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一般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和责任心强的教师(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人)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
各学院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应加强参与复试录取工作教师的培训与管理:要对参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强化参与工作教师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
三、复试
1、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参照国家录取分数线(A类)
2、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到各院系接受检查:(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携学生证)及复印件;(2)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或档案单位红色或蓝色公章);(3)准考证;(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一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用于体检;(6)考生政审材料(本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院统一审查)(7)体检表(可在复试后补交);(8)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提交的材料有: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5门以上本科专业课程成绩证明(校级教务部门出具)。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3、复试实施办法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考核。推荐免试生一律要参加复试(推免生已复试过且经过所在学院同意的可不再参加笔试及面试,但必须参加外语听力、口语复试和体检;)
(2)复试比例:各院(系、所)应根据招研招办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全面实行差额复试(生源不足的专业除外),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为1:1.2左右。
(3)复试内容和复试方式
4、复试内容: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各学院按照我校06年招生目录规定的复试科目命题笔试,不得擅自更改笔试科目,满分100分。
(2)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每个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参加复试的教师需独立评分,再综合平均,满分为100分;须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进行记录。
(3)外语听力及口语复试。由校外语组负责组织进行,满分100分。
(4)复试体检: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参加体检(已在复试日期近一个月内按同等规格体检过的考生,可提交体检报告申请免检),具体体检时间安排详见“复试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5、复试内容说明:
(1)复试成绩的使用。复试成绩满分为300分。复试成绩的权重为:占总成绩的30%.
(2)复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的考试提纲,并做好记录。复试考核小组须填写每位考生的评语和给出评定的成绩。
(3)对同等学力考生,除统一规定的复试内容之外,还需加试。加试科目为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的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加试课程不计入总成绩,但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到60分者,视为整个复试不及格。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与上线统考生一起参加复试。
(5)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与上线统考生一起参加复试,复试内容及要求和录取与其他统考生相同。
(6)复试结束后各院(系、所)应将复试成绩及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连同复试记录一并交校研招办备案。
(7)复试具有否决权,复试单科不及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
6、调剂生的复试工作
调剂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省招办2006招生工作会议要求进行。
调剂生应在指定的日期到我校参加复试,成绩按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3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破格参加复试条件
为使部分入学考试成绩总分相对较高、仅单科成绩略低于规定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考生有机会参加复试,从中选拔录取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请破格复试的条件
1、非同等学力的考生;
2、入学考试成绩总分符合教育部规定要求的考生;
3、单科成绩低于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分数不多于5分,并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生源不足的专业优先考虑破格录取;
5、申请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第一志愿所报考专业必须是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
(二)申请程序及办法
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把关并经学校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批准。
破格复试考生名单经校内公示五天后生效,并报省招办备案。
五、录取
经复试合格后的拟录取考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示5天,并报省招生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六、复试录取的监督
1、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
2、实行复试巡视制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处等单位组成若干巡视小组。各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监督工作。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各院系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或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复试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复试时间:4月21日-4月28日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