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5]76号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办学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有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水平,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要突出与我省经济建设的关联度,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拨款;(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等。
队伍建设:用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训、新岗位设置等。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校外学者进行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近中期研究课题。
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等。
运行管理:用于规划论证,网站建设,简报编辑,会议研讨,学位点、国家重点学科等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运行业务。
第五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1、学科建设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1:1配套资金的总额度进行规划。
2、实验仪器设备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70%,其中,总经费的20%留作重中之重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由学科提出方案,学校组织建设。资金组成比例为1:1(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以下同)
3、队伍建设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20%,资金组成比例为1:1。
4、开放基金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3%,资金组成比例为1:0。
5、学术交流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2%,资金组成比例为1:0。
6、建设运行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5%,资金组成比例为0:1。
7、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人事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术交流与建设运行经费按《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与建设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放基金按《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除部分明确由学校或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外,其余均须经学科负责人审批,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账目应定期在学科网站公开,接受有关学科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监督。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计划、支出、使用情况及其使用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中之重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三)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学校将组织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度考核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予以冻结。
第七条为保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预期效益,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重中之重学科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