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5]2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位点建设,进一步促进学位点的健康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实现我校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点建设以学校建设总目标为依据,采用立项建设的办法。立项对象为新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和博士学位授予点。
第三条 学位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位点建设计划书》,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计划书进行论证,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研究生院下达建设任务书和建设经费。
第四条学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位点建设周期为2年。项目完成后,研究生院依据建设计划书,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进行验收,对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存档,作为今后继续建设经费投入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学院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学位点应积极拓展渠道争取经费,增强自我造血功能。进入重中之重学科、重点学科的学位点,其建设经费作为学校配套经费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学校下拨的学位点建设经费需单独建本,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接受研究生院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点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位点研究生实验室建设、资料建设经费;
(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
(三)资助本学位点主办、参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四)资助本学位点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和国家级会议,国内外高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
第八条在学校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对拟新申报的学位点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予以扶植。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大[2002]35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