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修订、1999年重新修订、2009年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经各院系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如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可另行组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能通过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三人组成时不应包含导师,四人组成时可包含一位导师),按学科(方向)相对集中组织答辩的,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位来自企业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由博士生担任时,院系应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 论文学术评议书;
4. 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 论文答辩会记录;
6. 硕士学位审批表(学校统一打印);
7.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十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规定科目进行考试。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考试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主席必须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对论文详细摘要或论文进行评议,审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者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1)半数以上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2)有两位以上的论文评阅人;(3)有校外专家二至三人;(4)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一至二位所交叉学科的专家。导师可作为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 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
6. 博士学位审批表;
7.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邮寄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是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已按第十八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 名 誉 博 士
第二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规 定
第三十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