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博士学位。可申请的专业见“清华大学接受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专业目录”,一般不接受跨学科申请。
下面按报名资格、博士学位论文及研究工作要求、课程要求、所需费用、申请流程几个部分来说明。
『报名资格』
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科的领域内从事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 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学科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以主要完成人身份(排名前1/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
3. 申请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并执笔)发表过体现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具体见“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等学术要求”。
4. 申请人必须已基本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5. 报名材料清单:
①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
③ 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④ 本科、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⑤ 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获奖证书;
⑥ 已发表或出版的体现学位论文内容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
⑦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文5本;
⑧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研究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⑨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不能作推荐人。两位推荐人中,一般要有一位我校的在职教师;
⑩ 上述第②-⑥项的复印件(第⑥项中页数较多的成果可仅复印首页、目录页、主要内容页及作者页);
此外,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交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博士学位论文及研究工作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特定的研究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博士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 论文用中文撰写,并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具体要求见《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书写指南》。
4.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科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及接受质疑。
『课程要求』
1.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2. 全部课程应在一年内完成(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两个学期)。
『所需费用』(仅供参考,以当年收费标准为准)
1. 报名费
Ø 交费金额:人民币150元整
Ø 交费时间:报名期间(报名材料查验合格后、领取申请表之前)
Ø 交费地点: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二层1215A)
2.资格审查费
Ø 交费金额:人民币1000元整
Ø 交费时间:报名完成(交回申请表后、当年10月20日前)
Ø 交费地点: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二层1215A)
3.课程学习费
Ø 交费金额:300元/学分(按旁听费标准收取,各学科学分数约为10~20不等)
Ø 交费时间:办理上课手续期间(资格审查通过后、正式上课前)
Ø 交费地点:清华大学注册中心(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一层1112)
4.学位申请费
Ø 交费金额:人民币6050元整
Ø 交费时间:课程学习完成后(课程学习完成后、申请答辩前)
Ø 交费地点: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二层1215A)
『申请流程』
一、办理报名手续
Ø 报名时间:每年9月1日-30日(双休日及公众假日除外)。
Ø 报名地点:清华大学学位办公室(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二层1215B)
1. 交验报名材料。其中第①、⑦、⑧、⑨、⑩项不论申请成功与否均不予退还;
2. 交纳报名费、领取申请表;
3. 在10月20日前交回填好的申请表、交纳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费。
二、资格审查
1. 学位办将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2. 学位办将申请材料及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结果送有关学科;
3. 有关学科组织专家组(回避导师及推荐人)进一步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结论;
4. 学位办将审查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
资格审查不通过者,本次申请过程结束。自通知之日起,需三年后才能向我校提出再次申请。
三、课程学习
资格审查通过者,应在一年内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
Ø 凭学位办发给的“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通知” 办理上课手续
Ø 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以注册中心通知为准)
Ø 办理地点:注册中心(大礼堂草坪东南角,清华学堂一层1112室)
四、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全部通过者,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做出“建议半年后最多不超过两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或者答辩未通过而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重新答辩”的决议者,本次申请无效。
1. 答辩日程
见“在校研究生毕业流程”(每年冬季、夏季二次审议学位),申请人应与院(系)业务(教学)办公室随时保持联系。
2. 申请手续
1) 交纳学位申请费。
2) 按论文评阅和答辩需要的份数提供博士论文。
3) 其他要求详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指南》。
五、学位审批
答辩通过后,与在校研究生一同进行学位审批。答辩后报送材料及学位报盘要求详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指南》。
六、材料归档
1. 答辩通过后,全套材料交(院)系业务(教学)办公室整理后与在校研究生一同归档。
2. 《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批材料》寄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七、其他说明
1. 本指南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和我校培养研究生相关规定制定,如国家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有新规定,或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培养有新要求,则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新规定办理。
2. 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收费,以当年收费标准为准。
3. 本指南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电话:62794813)。
清华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