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我校研究生及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的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理工大学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及已取得学位人员在读期间的学术行为;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学术行为。
二、组织机构
成立校研究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组成,秘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兼任。
校研究生学术委员会下设院(含实验室、所、处等)研究生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代表5-7人组成,秘书由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预防及处理
(一)预防措施
1.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端正学术态度,严明学术纪律,使研究生充分认识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及后果。
2.严格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隐名评审及研究生毕业答辩等各个培养环节。
3.设置“学位论文检测防火墙”。学位论文完成后,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论文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审阅批准方可打印论文,并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评阅。
4.各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期间,应加强监控和引导,并对即将发表和答辩的论文进行有效监测。
(二)处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中有违反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如下处理:
1.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
3.对违反学术道德,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其指导对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处理程序
1.学院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抽调院研究生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组成调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调查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院研究生学术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情况,参照处理办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事件正式立项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件,由研究生部通知被投诉人所在部门或学院,依照程序按本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研究生部在接到学院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后,对处理程序及处理意见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学术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投诉人本人。
4.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人后,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依旧执行。
5.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决定根据学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