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促进各类学生学术科研能力的不断提高,激励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多学科授予硕士学位的实际,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现对《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昆理工大学位字『2007』01号)的以下条款进行修定:
第十四条第五款修定为: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第四款修定为:
在读期间取得以下科技成果之一:
①以昆明理工大学为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受理;或以昆明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一项。发明人可以是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的第二发明人;
②以昆明理工大学为软件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一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是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的第二申请人;
③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我校科技处规定的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
④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年会论文集中发表论文一篇,并评为优秀论文;
⑤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有个人获奖证书);
本《规定》从2008级入校研究生开始执行;2007级(含2007级)以前的硕士研究生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
规定 补充 学位授予
|
校学位办公室
|
2008年9月2日印
|
拟稿:李 俊
|
校对: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