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生活、学习和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住宿管理,保障研究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和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在校内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在研究生宿舍安排住宿。住宿实行住宿缴费制,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报到时,交纳住宿费和家具押金;以后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交纳当年的住宿费。
第二条 在校住宿的研究生应当接受统一安排,按照宿舍管理部门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的情况下,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自行负责宿舍内的生活事务及卫生清洁,并自觉保持走廊卫生。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第四条 宿舍楼实行会客登记制,小商小贩和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研究生宿舍。
第五条 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反者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六条 晚上10点以后禁止异性进入宿舍。确因工作需要,须向宿舍管理员出具研究生证,并经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爱护宿舍内配备的家具和房屋设备,不得私自调整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宿舍内公物丢失、损坏由直接责任人造成的,则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无直接责任人的,则由该宿舍研究生共同赔偿。赔偿按原价的三倍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乱涂乱写,不准经商,不准做影响他人生活、安全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事情。
第九条 研究生不得在宿舍内烧水、做饭、使用设备取暖,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电设备。
第十条 研究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宿舍每年调整一次,需要到校外单位做课题的研究生,应在该学年结束前、统计安排下一学年宿舍时提出申请,填写《校外住宿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尊重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秩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