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加强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进行,由各学院、研究生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在校研究生婚育档案,及时掌握在校研究生婚育情况。
(一)新生入学时要求提供“婚育状况证明”,各学院于入学当月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研究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要在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学院要及时将研究生婚姻变动情况于每月26日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应以完成学业为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在校期间申请生育的已婚研究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女生,须于每年三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在校研究生生育申请表》),导师、学院、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生育计划。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
第八条 经批准生育的女研究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
(一)夫妻均为我校在校研究生、且户口都是我校集体户口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休学审批材料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进行怀孕生育全程的跟踪管理服务。毕业时要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二)女方是我校集体户口、男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学院登记建档,研究生处备案后,研究生本人要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学院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研究生处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后批准怀孕的已婚女生,必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