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遴选研究生导师,组织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其他方式投票。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做出决定,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执行培养方案情况;
(二)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工作;
(四)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议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组织聘任合格研究生导师上岗;
(七)组织推荐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八)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解决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同意,均按本规定申请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一定水平的听、说、写能力;
(四)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其他规定的实践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对论文涉及的问题,应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应能较好地掌握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技能;
(三)研究课题目的明确,试验设计合理,方法正确,所得数据可靠,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能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五)论文工作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六)论文应有足够的工作量。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千字左右。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应为1.5-2年。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当在第六学期三月份前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对研究生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的承诺书。
导师论文审查包括学术水平审查和论文形式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按《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定》和《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经导师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学院和导师所在学科组安排下,应当在第六学期三月初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应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组成,预答辩结束后应当填写《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评语表》,并及时将此表返回硕士生。研究生应当依据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学院和学科组审核,方可参加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评语表》1份、《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1份、《学位申请书》2份和按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格式要求装订的2份学位论文。学院组成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的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将合格人员名单及信息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章 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举行答辩前,应聘请校外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三条 在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时,所提供的论文中不要出现学校、导师、
通过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需延缓答辩,延缓答辩的期限为一年至二年,在延缓答辩期间对论文经修改补充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申请的间隔时间至少为6个月。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进行答辩者,按《莱阳农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接受专家意见后,将论文评阅书复印件反馈给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并公布评阅情况。毕业研究生论文评阅通过后应按论文评阅中修改意见认真做出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经导师、学科组、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聘请校内外专家由指导教师提名与学科组共同协商,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所在学院颁发聘书,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同专业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不降低要求。
第十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一般将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为一次进行。论文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院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一篇论文答辩过程一般不少于1.5小时,多人答辩时,不能交叉进行。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誊写。
第十九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进行评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好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硕士论文答辩前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预备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答辩前的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负责人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及答辩研究生;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方法和要求;
(三)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为3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应急性答辩,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马上回答,然后依次类推。
(六)主席宣布休会,来宾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论文学术水平,通过对论文的评语、评分,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八)闭会。
第二十三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和表决结果)等填入《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交送所在的学院。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其学位做出决定,经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和汇总表送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对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事项。
(一)听取分委员会关于评定学位工作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
2、申请人课程考试科目和成绩;
3、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与建议;
4、分委员会的决议与建议;
(二)质疑、咨询、磋商;
(三)无记名投票,并形成决议;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主席签字,由研究生处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
第六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律按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对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个人学位档案整理后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转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目录;
(二)学习计划;
(三)开题报告;
(四)论文中期考核登记表;
(五)课程学习成绩单;
(六)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七)学位申请书;
(八)论文评阅书;
(九)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
(十)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十一)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十二)莱阳农学院授予学位研究生个人信息简况表;
(十三)纸质学位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