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愿为中医药事业献身,尊敬师长,做精神文明建设的使者。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图书馆及实验室等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课程后经学院审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户口迁移证等)按指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必要的政治教育,业务和身体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如若在复查中发现政治、道德品质、业务或身体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调查核实后,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在健康复查中,对健康不合格的新生,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我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限期离校。原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治疗,其工资及医疗费用均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职工病假规定处理;由高校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退回原培养学校,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自行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凡属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而病未痊愈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治愈者,须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检审查同意后即可同新生一起按指定时间报到和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的原因必须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学科组同意,经系部审查,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时;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对转往外校的,需事先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备案。对于外省院校需转入我院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征得有关导师、学科组、系部同意,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再呈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节 请 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或出公差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非节假日因故须离校外宿或假日外出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应事前请假。对未经请假和事后补假未得批准者,应进行公开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按我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之内由研究生所在系部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报主管院长批准。请病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按本条例第二十条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分节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休学。因病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按学院规定处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原则须离校回家休养及治疗,其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累计已达一年仍不符合复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学习成绩差(主修课2门以上未通过)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医内科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内未完成基础公共课学业的,或者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诊断学、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五官科学、中西医结合基础、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药学等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未完成基础公共课学业的;身体有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所在系部、研究生处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不批准而延迟返校者均属旷课。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责令退学。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因病休学超过一年及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或事假累计一学期超过一个月者,必须退学。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任何单位一般不得抽调其从事与其专业无关的工作(包括出国学习)。如研究生擅自接受抽调或自费出国,一律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随意申请退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应持本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组及系部审核,报研究生处在审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本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程序,予以退学。研究生因学习或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科组、系部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并退还在校期间培养经费后(公费生),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退还培养经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每人每年拨款标准累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旷考一门必修课者;或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均取消学籍。
硕士研究生若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若不及格科目超过一门或有一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均应取消学籍。
取消研究生学籍,应由研究生所在的系部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研究生处核实后报院长批准。
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名单,均需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的安排: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则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可列入当年毕业生分配计划分配工作;入学前是待业人员的,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限期离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院可发给学历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视为自动退学,凡自动退学者不发学历证明或肄业证书等,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的所在地(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转回考取大学前的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入册
第二十六条 凡属研究生培养方案上规定的学习课程,在授课完毕后必须进行考核,其中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必须考试,并按百分制要求评定其考试成绩;一般选修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考查的成绩依平时学习、实习、实验、文献阅读报告,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情况评定,以“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记分,各课程的成绩均记入研究生的学籍表。
研究生毕业时由研究生处统一填写研究生总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已学习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政治课除外),可申请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老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系部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对该课程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免修,并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入册。如果申请免修公共课,必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根据该课大纲要求命题的水平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方能准予免修,并可将成绩登记入学籍表。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因病确需缓考者,按“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办理。如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奖励与处分见陕中院学字(2005)第2号《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节 筛选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经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需分配工作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系部领导和院长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分配计划。于每年的暑假毕业生派遣时间前三个月预报省教育厅批准,列入应届毕业生分配计划,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原则上分配回家庭所在地(市、县)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努力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而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须经导师提出,经系部、研究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一般以三个月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学期。其延长学习期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九节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教学环节,必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于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通过学位答辩和毕业论文答辩,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毕业论文补行答辩一次,合格者可换取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已完成教学计划且课程成绩合格,如无特殊原因放弃毕业论文答辩者一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学业和健康情况等内容,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应在当年国家的毕业生就业文件精神指导下进行,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研究生在选择职业时,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就业方案一经确定,毕业研究生都要如期报到,违约就业协议者,按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十节 研究生课程班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课程班管理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学期间不脱离本单位工作,完成规定的学业,发给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明,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节 定向与委托代培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定向或委托代培研究生是用人单位出经费委托学校为其培养,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培养方式。定向或委托代培生入学前办理定向或委托单位、学校和研究生本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定向或委托代培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中途辍学,一律由委托单位安排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入学期间生育的,必须先办理注册手续,后办理休学,一般为三个月,三个月后需继续休学,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如擅自延长假者,劝其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应当晚育,如擅自生育者,劝其退学;是公费生的,还应偿还培养经费。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结婚,学校不负责结婚住房,已婚者应当晚育,在学期间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因此退学者,是公费生的,应当偿还培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