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南大学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对所评审的学术成果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7.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失范行为一经复核,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
1.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其指导对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负有直接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导研究生资格;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人员不能增列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2.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3.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4.对学术失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现工作单位或学习管理单位,并进入学术档案。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挂靠学位管理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模式,负责处理中南大学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学术失范嫌疑。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
研究生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务会。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也须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之内书面要求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复议,一般情况下只进行一次复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务会根据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的建议,正式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所有被投诉、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务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