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培养研究生的计划,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研究生部报到。体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发给研究生证。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进行品行、业务与健康复查,如有不合格者,或在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回家或回原单位可治愈者、或在注册入学后因其它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具体日期在批准保留学籍时书面确定)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健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学习年限:在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研究生修读学分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原学制基础上最多延长时间为两年(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章 考试与考试纪律
第五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研室主任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按照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六条 如研究生未能通过必修课程和非必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可以采取补考、重修的方式(非必修课还可重选课程)研修学分;如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未能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则视为申请资格审查不合格,须延长学制一至两年,待修满学分,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合格,方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研究生考试作弊者,其成绩以0分记,本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由研究生部根据其错误情节及认错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请假、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和返校。在校期间要按时参加学校和研究生部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病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应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部批准。如研究生请病假或特殊事假超过两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调研、撰写论文外,一般不得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返校,或不积极参加规定的教学与其它集体活动,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活动,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三助”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求出国探亲,一般不予受理;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公派出国留学,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字、研究生部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并可按国外进修课程换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入校后所发的研究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在校刊或研究生部网页上刊登启事,并写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研究生毕业、退学或转学,应将研究生证及校徽交回,所配、借公物(如家具、录音机、体育器材等)应如数交还所借单位。经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擅自将公物带走者,一经发现,即与所在单位联系,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做精神文明的模范,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教室、宿舍整洁。在规定的睡眠、休息时间内,不得大声喧哗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举止,违者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凡损坏公物者,都要进行赔偿。不得私自拉线装灯,不得使用电炉和其它大功率电器。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入校就学。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事宜。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如因导师出国(一年以上)、调动等情况,确需改换导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需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的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教研室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还要提供校医院证明。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未复学者,或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处理。如果休学者为非定向类研究生,休学半年内,享受普通奖学金者如数照发,超过半年不再发给,但在注册研究生学习期间,该奖学金发放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研究生休学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要出具校医院关于该生恢复健康的复查证明,确认合格,才能准许复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及教研室提出,经研究生部审查,报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不来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患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
(四)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或家庭有实际困难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六)思想政治表现较差和个人品行修养不端、或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如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指导教师提出,研究生部同意,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可免修该门课程(不含政治理论课),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撰写工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研究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须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推迟论文答辩。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和表扬,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按照本规定执行之外,其它处分等级参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
(一)违反宪法、破坏社会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严重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偷窃财物,品行不端,情节严重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管理及生活秩序,侵害他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九)经调查属徇私舞弊而考取研究生者;
(十)违反学校其它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进行处理时,其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研究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教研室和辅导员提出,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校审批后,要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特殊情况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答辩、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如因本人不努力或时间支配不当,未能按时完成学业,应按肄业处理。如确因客观原因或其它因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学制,不发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毕业时,辅导员要组织研究生填写好《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和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守纪律、学习、科研、团结合作、劳动态度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及表现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该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如通过论文答辩,由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如论文答辩仍未通过,准其一年之内再申请一次论文答辩,如还未通过论文答辩,则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毕业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双向选择,并经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同意安排就业,对于超出范围就业的研究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定向、委托培养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200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