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
工作的暂行规定
校研发[2007]第22号
为便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及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88)教办字478号文件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文件精神,现制订暂行规定如下:
1、凡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须具备相当于中国硕士(或学士)学位的学力和满足相应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要求的英语或者汉语水平,具体要求由有关入学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学科、专业根据学科特点确定。
2、留学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包括:
(1) 科技汉语:必修课,3学分。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或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的博士生(或硕士生),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通过有关的课程学习及考试或具有相应语言能力证明者,可获得此课程学分。
(2) 中国概况:必修课,3学分。
(3) 博士生外国语(派遣国母语和汉语除外)为选修课,
硕士生外国语(派遣国母语和汉语除外)为选修课。
(4)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作要求,但外国留学生必须对我国态度友好。
(5) 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外语课程外,其它课程及学分要求参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研究生的教学语种不限(但学校不单付教学酬金),留学研究生不单独安排课程。
3、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4、留学研究生的选课和成绩管理参照《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5、攻读我国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等学科门类学位的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其他学科的留学生可以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论文或答辩。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给出中文论文题目和摘要。
6、留学研究生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要求,参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基本修业年限参照有关国内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执行。
7、培养留学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校和他国完成,在他国完成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在职培养留学博士生,在我校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一年半。
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脱产培养,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
8、留学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及审批程序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办法》或《北京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