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研究生宿舍的管理和教育功能,使研究生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统考研究生中的统分生、自筹经费生和家庭住址距学校五公里以外且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委培生入学报到后,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和押金后,由学生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其他学生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宿管中心视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住宿学生须按指定宿舍住宿,并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宿舍调整,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房间。
第二条 研究生因结婚等原因不在公寓住宿者,可申请退房。无故3个月不在公寓住宿者,按自动退房处理,公寓中心有权收回其所占床位。
第三条 本校硕士生毕业后继续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应按时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入学。硕士直攻博士者,按当年博士生有关要求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条 宿舍内的所有公共财物,均须爱护使用,不得私自拆装、挪用,凡损坏、丢失公共财物者,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除加倍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宿舍内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热器、电饭锅、电炉等违规电器,违反者除没收有关物品,赔偿损失并进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惩处。
第六条 宿舍内严禁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物品,违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讲究公共道德,严禁在宿舍楼内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燃烧杂物、打麻将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八条 休息时间严禁高声喧哗、哄闹,不准从事吹、拉、弹、唱和放录音机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球类等体育活动,禁止在宿舍内举办任何性质的舞会。
第十条 宿舍内不准留宿外人,一经发现除限时搬出外,每晚按20元收取住宿费,并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晚10:00后不准有异性在宿舍内逗留,严禁留宿异性,如有发现按违反校纪处理;不准擅自利用宿舍结婚或带家属居住,违者按每晚20元标准收费,并按违反校纪处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宿舍安全,不准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个人不得随便更换门锁,不准私自多配钥匙转交他人使用,若钥匙丢失、损坏,经管理员同意到学生宿管中心办理维修手续;严禁小商贩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公寓,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结婚的研究生,在住宿方面不予特殊照顾,夫妻双方同为我校在读研究生者在研究生公寓也应分住。
第十三条 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严禁将垃圾、卫生纸等废物投入下水道,室内垃圾入筐、装袋,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宿舍卫生实行宿舍长、值日生负责制。研究生在入住后一周内须选出本宿舍的宿舍长,宿舍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宿舍值日生工作执行情况。值日生负责其值日期内宿舍的卫生、安全检查、报修及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规定的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起三日内须办理退宿手续,因故不能离校者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由学校免费提供三日住宿,超过三日收取一定数量的住宿费。研究生在读期间经批准出国者亦须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离校前,宿舍内的公物须经管理人员检验核查后,才能离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行执。
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