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
第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情况、办学条件和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分配各有关专业招生名额。
第二条 已分配招生名额的专业应确定好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凡招生专业新增研究方向招生,必须预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该研究方向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拟招收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批准招生。
第四条 已确定招生的专业要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国家教育部的要求认真编制好招生专业目录,对于由学校自行命题的初试科目,学校按照初试改革的要求,实行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大幅度减少初试科目数量,大力提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招生专业目录上传教育部。
第二章 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准备工作
1.学校(报考点)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和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要求,做好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2.学校(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学校考点设置若干考场。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在考生报名之前发布招生、考务信息,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和考务工作的宣传,认真解答有关招生、考务咨询。
4.学校报考点须按报名工作要求配齐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2.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学校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有关证件,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3.推荐免试生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办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10月25日前必须完成推荐、复试及接收工作。
4.报名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学校报考点确认。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学校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5.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6.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学校同意。
第七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学校报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信息库(含考生照片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学校按照招生工作进度要求及时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等信息,为准考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学校同时将《准考证》寄发给考生本人,按规定时间编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学校报考点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上报省考试院。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在复试时对每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章 命题和试题的印制、寄送
第十条 命题原则
各学位点要认真组织有关教师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应有用以测验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和联考科目的纲,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制定并公布。其他考试科目均应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涵盖3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十一条 组织工作
各学位点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1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1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1.统考科目中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工学、经济学各专业及管理学中部分专业的数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
2.工学门类的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命制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科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3.MBA联考科目的命题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政治理论科目由学校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4.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命题或招生单位联合命题。
5.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为英、日、俄、法语种的试题,学校自行命题。
6.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由学校组织在复试中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课考试命题应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地分布在几个方面,一般应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理论等方面的内容。有些课程的试题,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方面的内容。文科各门课程的试题,还应注意既能测试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又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试题均依照教育部规定的及格、满分标准,不得任意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以3小时为限(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试题的题量应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试题的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
第十六条 试题可以有选题,但不宜过多,选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考生答题时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应包括在试题中。
第十七条 命题时应把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确定并分别封装。各门课程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优秀学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十八条 为了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定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这类试题所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20%。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试题必须打印并核对无误,防止差错。经命题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印时字迹必须清楚。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将各个考生的业务课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试题小信封内密封,并在信封封面上注明准考证号码,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然后将各科试题装入中信封内密封,按机要通信寄送各报名考点。
第二十一条 在命题和印发试题过程中,各招生专业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对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师,均不得参加其亲属当年所报考的专业各科命题、评卷和录取工作。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泄密者,要根据错误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试题的印制、寄送
1.学校自命试题的试题袋(以下简称“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学校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2.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学校、考点名称。
3.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1个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
第二十三条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1.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2.学校及报考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3.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4.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义务协议书。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5.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要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6.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学校及报考点立即上报省级招办,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处,追究责任。
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学校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卷的学校负责。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包括考场布置、座位编号、试题清点、答卷纸和草稿纸、监考人员安排及培训等)。考试前一天,要组织考生熟悉考场,公布考场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考前,要指导考生根据试题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考专业、准考证编号是否与《准考证》相符,并督促考生认真填写试卷封面的有关栏目。考试中,要认真监督考生答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答卷和试题装入信封中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签上监考人姓名,然后送交考场办公室人员清点验收。
第二十六条 应安排一定的人员巡回考场,帮助监考人员及时解决偶然事件。如发现试题泄密及其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报告省招生办公室及国家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学校考点必须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
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记录寄考生报考单位。
对报考我校的考生试卷要按考试科目认真清点,作好评卷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评卷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业务课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人)为基础成立评卷小组。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先集体评阅几份试卷,掌握尺度后,再由各人分题评阅。评定一题,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确定得分。
第二十九条 评卷时,招生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评卷小组(人)亦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看清编号,封面是否完好,有无缺损。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评卷人应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得带出阅卷室。在评卷过程中,招生办公室应组织专人进行复查,以纠正错漏或宽严不当现象,以确保评卷工作质量。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卷完毕后,各评卷小组(人)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命题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每名考生考试成绩的登记,对个别试卷中漏评、漏登,或记分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由招生办负责人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由经办人员写出复查报告,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同意后,连同试卷一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确认后方可改动成绩。学校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 复试和录取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拟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分数线,将初试成绩上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专业院(系),由招生专业院(系)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试名单。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各招生专业院(系)提出的复试名单通知考生按时参加复试。在复试之前,各招生专业院(系)要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确定复试的内容、要求、方法(包括口试、笔试、做实验等)和试题。复试情况应有记录,复试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录取工作应严格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既要注重初试成绩,也要注重复试成绩,两项成绩加权按综合得分排列名次进行录取。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我校录取条件,但由于名额有限不予录取的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考生,使其将报考材料按规定时间转第二志愿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将确定拟录取的名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核定并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将名单及有关统计报表报省考试院,由省考试院汇总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批同意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发给录取通知书,规定入学报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