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学校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为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复试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进一步考查。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收硕士生的管理机构为研究生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学校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学校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定学校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各学位点招收硕士生工作在学院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该学位点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省考试院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编制学位点的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本学位点的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上报;
(四)负责本学位点命题、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五)配合学校研究生部做好有关招收硕士生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三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四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五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根据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其他经费来源支付培养费用,自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人员,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免生须是经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接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九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办公布的要求执行。
考生需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报考点是由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初试科目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两门,即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初试科目调整后为4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一和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
第二十六条 除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外,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七条 统考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其他学科专业(统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MBA联考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统一命题的科目外,由学校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人学考试的基本要求组织命题。
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由各学位点安排教师命题。命题完成后由研究生部负责密封、保管、印制和寄发。
第三十条 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三十二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各学位点安排教师评卷。组织管理工作参照本省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自命题考试成绩由研究生部负责校准、统计、汇总、登记。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学校;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复 试
第三十五条 拟录取为学校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有些学科、专业生源充足时,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复试工作办法,若学位点有特殊要求时,应在编制招生计划时提出,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入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学校执行教育部公布的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九条 参加复试考生的初步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交各学位点,由研究生部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及具体要求和程序,并公布复试具体时间。各学位点制定本单位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4月份完成复试。
拟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复试的内容和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各学位点提出书面意见,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执行。
对准予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位点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
各学位点认为考生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
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各学位点组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对复试内容、方式确定,各学位点实施。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二条 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校体检要求。
第八章 调 剂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的调剂工作,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四十四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门类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考生的调入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四十五条 考生调剂志愿在教育部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在网上填报。学校将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各学科、专业余缺信息。
第四十六条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的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九章 录 取
第四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学位点根据学校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初步拟定录取名单。
研究生部在对各学位点提出的拟录名单进行审查后,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择优拟定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学位点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必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十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五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合同。
第五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各学位点在整个招生过程如发现考生有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时,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录取。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第五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