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执行。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二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委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 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评定,通过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名单;
(四) 负责博士学位的评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 审核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申报工作;
(八)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视为无效。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和秘书各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和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名单报学校备案。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
(二)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三) 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 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 协助各院(系)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 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四) 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五) 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六)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七) 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硕士生在读期间,必须以长沙理工大学为单位(要求硕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内容的学术论文1篇或1篇以上。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二) 有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院(系)作开题报告。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后,签署审阅意见,并由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院(系)审查同意,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在举行答辩前,导师应提出评阅意见,并聘请至少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一般应有一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书由院(系)研究生教学干事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阅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建议,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至少应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三月至四月和九月至十月由各院(系)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一) 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四) 宣读评阅人询问学位申请人的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学位申请人);
(五)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六) 回答问题结束,休会;
(七) 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成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八) 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决议,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九)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 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
我校应届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培养环节所有材料;
(二) 学位论文;
(三) 答辩材料;
(四)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五)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供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抽查,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分别于五月二十五日之前及十一月二十五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评审计划。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相应的栏目内,并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讨论撤消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作出撤消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将撤消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 通知被撤消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 通知被撤消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消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以长沙理工大学为单位(要求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3篇以上,其中1篇在本学科国外知名刊物或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被三大检索收录,其他学术论文必须在相关核心刊物或更高级别刊物上发表。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博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院(系)审查通过后,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确认。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二) 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五至八万字。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院系(教研室)作开题报告。
博士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论文定稿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后,签署审阅意见,并经院系(教研室)院长(主任)及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教研室及院(系)审查同意,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七至九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省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报告,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应“双盲”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回收评阅意见不足七份者可继续补充专家评阅,但还应为“双盲”评阅方式。论文评阅需经聘请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答辩。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系)提出建议并由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名,博士生导师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请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具有高级职称)。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三月至四月和九月至十月由各院(系)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与第十六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其中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
我校应届毕业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培养环节所有材料;
(二) 学位论文;
(三) 答辩材料;
(四)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五)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供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中心万方数据中心等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分别于五月二十五日之前及十一月二十五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评审计划。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并由分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博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经三个月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同第十八条。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专业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暂无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通过我校论文答辩,并确定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学校签署意见,向有授予权的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答辩材料应复印一份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事宜时,应予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消所授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