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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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奖学金。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文件)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资格与条件
  (一)取得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良好;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及社会规范;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学习环节达到要求。
  第二条 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者,扣减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不假离校或不按归定时间及时返校二日之内,或旷课6学时之内,扣减当月奖学金数额的三分之一;
  2.不假离校或不按归定时间及时返校七日之内,或旷课12学时之内,除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扣减当月奖学金数额的二分之一;
  3.不假离校或不按归定时间及时返校十日之内,或旷课18学时之内,除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4.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奖学金;
  5.同一学期必修课一门不及格,或选修课二门不及格,停发一个月奖学金的二分之一;
  6.同一学期必修课一门不及格和选修课一门不及格,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7.其他严重违背享受条件的事项,经学校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停发。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1.研究生处于每月25日之前组织审查发放条件,并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名单及金额书面报送校财务处。
  2.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按月发放。
  3.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停发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四条 其他
  (一)学校按每生每年2880元标准设立研究生奖助基金,用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三助经费的开支。
  (二)本办法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4]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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