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的原则是: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政治上积极向上,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较强自学和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经费中设立以下个人和集体奖项:
1.“三好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4.“优秀考生”奖;
5.“三助工作”奖;
6.优秀学位论文奖;
7.“先进班集体”奖。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二、三年级研究生要求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有论文获奖,或有研究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者是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市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2-3‰,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10%。
(2)学校每年9月组织评选一次。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优良,获当年三助奖;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5)所在寝室当年评为文明寝室。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2-3‰,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10%。
(2)学校每年9月组织评选一次。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校期间至少获一次学校奖励,其中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未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有论文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者是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
(4)体育锻炼积极,身体健康。
2.评选比例
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按重庆市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校毕业研究生数的10%;
第十一条 优秀考生奖为硕士新生特设,评奖条件:
1.条件
第一志愿报考且分数大大超过国家分数线。
2.评选比例
新生比例的10%,入学时评选。
第十二条 三助工作奖为一、二年级硕士生特设,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中按质按量出色完成聘任的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年终考核达到优秀者;
(2)在三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包括科研获奖、发表教学或管理论文、教书育人有成果;
(3)个人学业优良。
2.评选比例
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每年9月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奖条件和比例见《重庆工商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奖条件:
1.有健全的党团支部、班委,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是非分明,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达60%以上;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有获奖或论文,班级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班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硕士研究生英语通过CET-6比例达到80%,二、三年级的班级有同学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获奖。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宿舍整洁,寝室卫生合格率达到85%,有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充分体现我校研究生校、院二级管理的方式,所有奖项的评选,首先由学生本人(班级)申请或有关教师推荐,经导师同意后,学院评审通过,报学校批准,最终正式书面公布奖励名单。
第十六条 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有关证明材料应附复印件。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或纪念品,全校通报表扬,将个人获奖登记审批表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能达到优秀或在毕业离校前发现不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将取消获奖称号及有关奖励。
第十九条 评选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