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学校和研究生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活动和竞赛;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和研究生部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或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并依规定程序向学校、研究生部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条 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详见《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和其导师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后报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生活学习秩序,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研究生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学校视情况对其处以警告直至记过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应在作出之时抄送相应二级学院并通知其导师,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详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的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或不假离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期限届满后,应按学校和研究生部的规定,及时缴清相关费用,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申请,补缴培养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一般应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不得任意离校。因工作或学习(科研)需要离校者必须请假。请假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假条,导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其所属年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在一周以内的,由所属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党总支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的应先报相应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再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经批准请假离校的研究生在离校前必须到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一年级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由本人到研究生部所属年级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并到培养管理办公室办理返校登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以传真或挂号的方式向研究生部所属年级辅导员处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考勤制度。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考勤;教学实习期间由导师考勤;政治学习与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或研究生部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有旷课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至20学时的,予以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学时至30学时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学时至40学时的,予以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学时以上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学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不假离校处理。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有不假离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达三天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予以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两周以上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和不假离校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纪考规,请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除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作弊,性质恶劣的,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否则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据此获得的荣誉、学位等;性质恶劣,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可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旅游事宜。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须按国家、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行为连续超过四周者(寒、暑假例外),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晚育,有结婚要求者,应告知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可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研究生不享受婚假,学校不分配结婚住房。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按休学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概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持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成立研究生会参与研究生部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干部主要由研究生民主推选产生,研究生会接受校党委、研究生部党总支和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研究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若研究生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危及学校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可在学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成立研究生团体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研究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应在校园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研究生应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住宿,除有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部特批可在外住宿者外,不得私自在外租房。擅自在外居住者,安全责任及相应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的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若在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学生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