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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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的补充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的补充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试行)》,提高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补充办法。第一条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试行)》第四条第3款“三年级:按成果计分”,各学院在严格遵守《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报研究生部审核确定后,方可实施。第二条《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测评办法(试行)》第五条第1款“担任社会工作,工作积极,表现较好者可加0.5~3分”具体补充为: 1、校级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3分、2.5分、2分,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2、院级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加2.5分、2分、1.5分,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3、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加2分、1.5分、1分,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4、若有其他加分,可参照以上加分项进行。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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