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改进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着眼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素质研究生的需要。
第三条 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包括对课内外学习在质和量上的要求,课外阅读方面的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基础理论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的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安排
第四条 开设研究生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计划并写出教学大纲,由有关学科组论证通过后,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正式开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包括选修课和补修课。
第六条 学位公共课包括外语、政治和一级学科基础课,由研究生部委托外语系及其他有关院、系,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第七条 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
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指定教学参考书籍。
第八条 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加强综合素质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第九条 每一专业可以开设4—8门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含二外),并要求研究生选修2门以上跨专业或跨一级学科的课程(各专业学位课)。对于选修课程,如果选课人数少于该年级本专业方向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开课。如连续2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十条 本专业的学位课程可以同时属于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对于跨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都要补修有关的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并需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补修课程应是本专业大学本科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的可计入学籍档案,并须注明为补修本科课程,但不能顶替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三条 跨学科考入的研究生补修有关课程后,可以免修跨学科的课程,但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补修课程应由各学科组、导师根据研究生知识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补修的具体课程,并由各系(院)与教务处联系,落实具体的上课时间和考试时间。考试完毕,应将考试成绩交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所属各专业下一学期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和任课教师报批表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排定各年级、各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表,报送主管校长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表必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送交各任课教师,以便作好备课工作。
第三章 任课教师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
第十八条 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九条 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研究生课程的特点,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方式方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提倡采用研讨式教学法。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规程》和《任课通知书》上所明确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义务。任课教师应当按时上下课,上课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擅离课堂。
第二十二条 《任课通知书》下达后,任课教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同意;停课在8学时以上(含8学时)的,还应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若需变更教学地点的,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或停课,按《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规定,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五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学生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应及时更换任课教师。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具备良好政治素养,正确地引导、培养学生。
第二十七条 建立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的评估制度。在每一学期,研究生部将组织专家组、督导组、行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对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包含: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时数的完成情况、调停课的情况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研究生评议的结果应公示;如果连续两年评议皆差的教师应取消上课的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学习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九条 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的各专业硕士研究生,须按课程最低学分数要求应修满3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5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10学分(不得少于五门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三十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要求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按每15—20学时为1学分计算(外语、政治、法理课程除外),通过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中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习成绩每门应达到70分以上,才能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选修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满规定的课程,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修课。
第三十四条 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办理免修手续,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准予免修;但免修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若系学位课,应重修此门课程。重修课程需由个人交纳重修课程费用,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上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研究生一般只能重修该课程一次,若重修该课程后考试仍然不合格者,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应退学。若系选修课程,可直接参加补考,若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修此门课程,应交纳重修课程费用。研究生上课如缺课达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研究生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二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在登分记录上签名后,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疑义)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的教务员进行查卷,应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负责处理,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原则上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负责统一保存,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部批准,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二年后销毁。
第四十条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在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加盖签名章后,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第六章 课程教学检查、评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实行督导制度,由督导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以加强各级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的管理。具体办法参见《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制办法》。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部在督导员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或不同类型课程特别是学位基础课和学位公共课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部对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教研室作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参考,作为是否评奖、职称评定的依据,同时还将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该课程是否列入学校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和任课教师能否获得学校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各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参加的课程进修及考试,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我校相应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程教学及考核成绩的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