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增强研究生管理意识和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以及《关于实施重庆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通知》(渝教研[2006]8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之情况下,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辅助性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研究生“三助”工作对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学有余力的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第四条 课程考核不符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被聘为“三助”。
第五条 为扩大“三助”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同一聘任期内只能申请其中一个职位。
第六条 本校的“三助”人员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助 教
第七条 “助教”是帮助教师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人员。助教由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担任。
第八条 参加助教竞聘的研究生须学业成绩优秀,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办公软件操作熟练;人际沟通和组织能力强,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没有旷课等违纪行为。
聘任方有特别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以优先聘任:
(一)特困生;
(二)博士研究生;
(三)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助教由各学院在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自行聘任,报经研究生部审核后颁发聘书。
各学院聘任的助教人数原则上按照本科生与助教人数100:1的比例确定。根据具体情形需要按照其他方法确定助教人数的,报研究生部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助教聘期以学年(按十个月计)为计算单位,经学院与研究生协商也可以学期(按五个月计)为计算单位。
一个聘任期结束后,学院可以续聘或者解聘助教,助教也可以申请续聘或者拒绝续聘。续聘或者解聘后另聘助教的须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一条 助教的职责是为各个学院完成一定的本科教学任务做辅助性工作,一般包括课前准备、讲授辅助、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课后答疑等工作。
聘任助教的学院应该给所聘助教下达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制作工作日程表,报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助教不得替代教师讲授本科课程;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研究生助教参与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得超过教师所承担的该门课程课时数的四分之一,且所讲授课时数每学期不得超过10学时。
第十三条 助教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每月获得一定的学校奖励。
第三章 助 研
第十四条 为增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形成良好的科研和学术氛围,以促进教、研、学的紧密结合,设助研一职。
第十五条 助研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精通一门外国语。已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过论文或外语能力突出者可以优先聘任。
助研应在本专业的研究生中聘任。科研能力特别优秀者也可以跨专业聘任。跨专业聘任助研人员的需要报学科组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聘任方有其他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第十六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教授和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并承担有校级以上课题研究的可以聘任助研1名。
第十七条 助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导师查找、收集、翻译资料,核对注释,以及导师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有聘任资格的教师可以在聘任协议中给助研规定具体的职责。
第十八条 助研聘期一般为一学年,经聘任双方协商也可以聘一学期,聘任期结束解聘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九条 助研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每月获得一定津贴。
助研津贴在学校下拨的科研津贴中支付。导师可根据自己的经费情况,再发放一定数额的助研津贴。
第四章 助 管
第二十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在管理上的沟通、提高管理效能、增强研究生的管理意识,特设助管一职。
助管由学校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研究生中聘任。聘任数量由招聘部门拟订计划,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助管应具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写作能力强。
聘任方有其他要求的,在上报聘任计划时一并写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助管人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学年(按十个月计),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四条 助管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每月获得一定津贴。津贴原则上由聘任部门支付。
第五章 招 聘、管 理 与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应在每学年(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将聘任计划及条件报至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负责统一发招聘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要求择优录取应聘研究生。研究生部对“三助”招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录用的“三助”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聘“三助”统一调配使用、管理和考核。
“三助”的考核为月考核和学期考核。每月末或者每学期结束前,各受聘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应对“三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予以评定,计入《考核表》,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组织“三助”抽查考核小组,在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的考核基础上进行抽查考核。
“三助”考核情况作为研究生再次应聘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的“三助”,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终止聘任的,经所属教学、科研和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报研究生部备案。
因第一款原因解聘的研究生不得再次申请应聘“三助”。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设立“三助”临时档案,档案袋内装“三助”的个人简历、《“三助”聘用申请表》、《“三助”考核表》以及《“三助”聘书》复印件。
在聘任期间,“三助”临时档案由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保管,聘期结束后交研究生部保管。
第三十一条 助教的奖励由学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拨发。财务处根据每年助教奖励的预算经费总额,以二百元/人/月的标准确定每年聘任助教的总体名额。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实施助教活动的具体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名额。各学院按照助教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具体金额,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支付。
助研、助管的津贴由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根据其完成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